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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社区和农村数字电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允许境内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社区和农村数字电影院(厅)。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社区和农村数字电影院(厅),按照《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第43号令)执行;境外企业投资社区和农村数字电影院(厅)按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第21号令)执行。
  第八条 鼓励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含外资)组建社区和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拥有20家以上以资本为纽带的学校、农村、社区等非专业数字电影放映场所,可组建一条社区和农村数字电影院线。
  第九条 申请成立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和农村数字电影院线的,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申报单位持市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建立社区和农村数字影院(厅)与从事流动数字电影放映所采用的数字电影放映系统的技术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暂行技术要求》(广发技字〔2005〕532号)。
  第十一条 社区和农村数字影院(厅)与社区、农村流动数字电影放映的投影仪、播放设备、音响系统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所采用的投影仪的分辨率应大于或等于1024×768;标称亮度大于或等于4000ANSI流明,顺序对比度大于或等于1000:1;应具有包括DVI等数字接口,并含HDCP加密协议,其中DVI数字接口指DVI-D或DVI-I,不包括DVI-A;应具备可根据实际需要屏蔽或删除某些不必要的接口的功能。
  (二)所采用数字电影放映的播放设备,其数字电影流动放映发行版的时间速率应为每秒24.000格;应采用MPEG-2算法进行图像压缩,图像平均码率应为20Mb/s;节目文件推荐采用128位AES算法进行加密保护;播放设备应该具有本地链接保护功能,即从播放设备视频输出到放映机接收口传递的信息具有安全保护措施。
  (三)数字电影放映设备中的音响系统,农村、社区流动放映采用双声道立体声方式,室内放映采用5.1声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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