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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社区和农村数字电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社区和农村数字电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文法[2006]3号)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北京市社区和农村数字电影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3月6日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北京市社区和农村数字电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社区和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推广电影数字放映技术,满足社区和农村居民观看电影的需求,促进我市电影产业的发展,按照《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和《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广发影字〔2005〕53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和农村数字影院(厅),是指在社区和农村中新建的采用数字电影放映技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影院(厅),不含城市专业电影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电影放映是指运用数字技术拍摄或者通过胶片转数字方式制作的数字电影产品,利用卫星、光缆、影片数据输入盘、硬盘等传输方式,在数字电影院(厅)或流动电影放映场所从事的电影放映业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和农村数字影院(厅)及在社区、农村进行的流动数字电影放映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市文化局是本市社区和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的主管机关;区、县文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社区和农村数字电影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在社区和农村设立数字电影院(厅),需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已拥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放映单位,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后并加入社区和农村数字电影院线的,可以在社区和农村的数字电影院(厅)或农村的乡、镇、厂矿、社区和学校等流动场所从事数字电影放映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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