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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

  4.建立健全对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经济责任考核制度。对实行经济责任考核的事业(企业)单位,应按照杭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经营者薪酬考核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核准,并进行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业绩考核。考核工作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纪检等部门负责,经考核合格后按规定实施分配。
  5.严禁私设“小金库”。单位所有资金的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记录。严禁将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帐外帐、“小金库”。
  6.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预算,没有项目预算的,一律不准采购。除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外,对达到10万元(含)以上采购限额的分散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要把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达到50万元(含)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一律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如有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事先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7.严禁以改善单位职工福利等名义,擅自发放奖金、福利和津贴等。单位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各项奖金、福利等支出必须有合理的资金渠道,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以改善职工福利等名义用套取现金等办法用于发放奖金、福利和津贴等。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财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内部制约机制
  1.“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要规范单位财务审批程序和制度,单位“一把手”不得直接管钱管物,要确定班子其他成员分管单位财务工作。
  2.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单位的财务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坚持班子集体领导下由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的制度,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策后,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单位财务不得按业务分工由分管领导分线或分口管理。
  3.会计、出纳必须分设。会计岗位职责必须明确,会计、出纳不能由一人兼任,印章和支票等必须分别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财务监督员要加强对单位“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加强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下属预算单位财务工作指导、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在督促单位规范财会资料档案管理的同时,每年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应进行一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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