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三亚市污水处理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2006年5月15日 琼发改价格[2006]669号)
三亚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问题的报告》(三价字[2006]66号)收悉。根据《
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以及水价改革的精神,为逐步解决你市红沙污水处理厂运行的费用补偿,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促进城市环保产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你市污水处理费调整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上同意你局申报的经三亚市人民政府三府函[2006]43号批准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即居民生活用水由原来0.25元/吨调整为0.45元/吨,其他行业用水由原来0.25元/吨调整为0.60元/吨,按实际用水量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