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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管[2006]185号)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印发了《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申报程序
  1、申请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登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根据申请类别填写、打印相应的申请表,上报电子文档,并将书面注册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2、聘用单位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申请人的书面注册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时将相应电子文档直接通过网上报送给省建设厅。
  3、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后,应由具审人审验相关原件,签署《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预审单》(见附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将合格人员名单汇总后,连同书面申请材料一齐报省建设厅政务窗口。
  4、省建设厅政务窗口随时受理各市上报的书面注册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省建设厅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建设部。
  5、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单位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初始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三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所规定应提交的初始注册申请材料。材料中涉及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原件,并由核验人在复印件上签章。
  2、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预审单)。
  (二)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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