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学习领会清理精神,准确把握清理标准。本次清理涉及政府管理的各个方面,内容十分庞杂,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负责清理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和本市与清理工作有关文件,准确把握清理标准,切实把这次清理工作抓彻底、做到位,不留清理死角。
(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各单位在清理工作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地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市和区、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积极畅通社会反馈意见的渠道,利用自身的网络资源向社会提供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包括设立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其他负有清理工作任务的单位,也要在本单位的网站上设立专门板块或栏目,公布本单位清理工作的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
(三)加强监督检查,如期保质完成清理任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特别是区、县政府负责清理工作的机构和本市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要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地区、本系统的清理工作,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保证本地区、本系统高质量地按期完成清理任务。市清理办将适时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委、办、局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清理项目目录
附:
××××年××局规范性文件目录(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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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文号 │ 名称 │ 制定日期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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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政法制规字〔2006〕23号)要求,请各单位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以年度为统计期限,按照发文文号的分类和时间先后顺序,将待清理的文件逐项填写上表,并按照京政法制规字〔2006〕23号文件的规定,于6月30日前报送市清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