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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发改委关于全面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意见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 “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具体工作分工是: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清理2001年10月1日以后市政府制发的其他文件;各区、县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2001年10月1日以后制发的其他文件进行清理;市和区、县政府所属各部门负责清理以本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2001年10月1日以后制发的其他文件。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并协调有关方面,形成清理意见。

  本次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各单位整理汇集文件、自查阶段(6月30日前)。各单位以年度为统计期限,按照发文文号的分类和时间先后为顺序,将待清理的文件逐项予以列出,填写《清理项目目录》(表格附后),向本级政府清理工作机构提交。以区、县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区、县清理工作机构向市清理办提交。

  2、审查处理阶段(10月15日前)。市和区县政府各委、办、局要在开展审查、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修改或者废止工作,按照国法〔2006〕12号文件要求如实填写《清理情况表》,并形成清理工作总结,向本级政府清理工作机构报告。不在本单位处理权限范围内的,应当说明情况,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一并报送本级政府清理工作机构。

  各区、县政府清理工作机构应当协调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清理目录、意见和建议,提出审查意见;同时,对本级政府负责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汇总本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填写《清理情况表》,与清理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市清理办。

  清理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基本做法,审核、清理的文件数量,文件的修改、废止情况,下一步的改进措施等。

  3、汇总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阶段。市清理办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清理工作结果进行汇总,向市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并将全市的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区、县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布本区、县的清理工作结果。

  四、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是贯彻国务院《若干意见》和市政府《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清理工作,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并重点抓好以下几个工作环节,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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