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专业奖励制度的有关招生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职成〔2006〕24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职成〔2006〕21号)现将做好2006年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专业奖励”制度(以下简称“专业奖励”)的有关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业奖励”的指导思想
(一)从上海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目标出发,通过“专业奖励”,鼓励本市优秀初中毕业生选择就读上海城市发展急需、紧缺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满足上海产业调整与发展对紧缺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二)通过“专业奖励”,吸引家庭经济困难、文化素质较好的初中毕业生,就读中等职业教育,实现早日就业的愿望;
(三)通过“专业奖励”,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关怀和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实现更高层次均衡化办学要求,推进本市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创建和谐社会。
二、2006年“专业奖励”的招生学校名单和专业(工种)确定原则
(一)已通过“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百校重点建设”评估验收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并具有设置上海经济发展急需、紧缺、艰苦专业能力,专业基础条件比较好、专业设置稳定、连续招生3年以上,至少有一届毕业生,近年来该专业毕业生就业率98%以上;
(二)上海经济发展急需、紧缺、艰苦且报考人数较少,但是产业、行业需求相对稳定,并且以培养一线岗位实际操作技能为主的专业;
(三)根据2006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按照《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我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2006年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的专业招生目录(附件1)。“专业奖励”的专业招生目录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专业奖励”对象、标准、方法
(一)奖励对象:凡报考列入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的有关专业和学校,并被学校录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享受“专业奖励”政策。
(二)奖励标准: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学年按4000元奖励;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学年按2600元奖励。
(三)奖励方法:9月下旬,学校公示享受“专业奖励”政策的学生名单。公示一周(含五个工作日)后,学校正式公布本学期享受“专业奖励”政策的学生名单。凡被列入享受“专业奖励”的学生,按上述标准奖励其本学期学费。
四、“专业奖励”的招生要求
(一)报考“专业奖励”的考生,必须在初中学习期间自觉遵守国家
宪法和法律,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报考“专业奖励”的考生,其在初中就读期间综合素质评价意见一般在良以上(含良)。
(三)报考“专业奖励”的考生,如已取得市或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员等称号的可破格录取;如取得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员称号的可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