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4月28日 川价发〔2006〕100号)
省建设厅,省人事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交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4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237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在组织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80元(含向中央上缴的30元);对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可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100元(含向中央相关协会上缴的50元)。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以上考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照部门预算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