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清理农村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要对过去出台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文件,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要及时研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歧视性的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已出台的各项支农惠农的价格和收费政策,要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确保落到实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今后,各地不得出台专门针对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专门针对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二十)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粮食购销合同公证、乡镇律师服务等收费的管理。规范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等收费。禁止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组织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禁止利用行政权力在办理农民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外出务工、农村建房等相关手续时搭车收取服务费,搭售商品或指定农民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的行为;禁止强制向农民征订报刊、推销保险等行为;禁止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禁止国家机关履行公务和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搭车、捆绑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
(二十一)巩固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成果。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要针对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以及该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措施。要在全面清理涉农收费,改进公示形式,完善公示范围、公示内容的基础上,健全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巩固公示成果,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真正得到落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六、建立农村价格服务监管体系,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二十二)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农业生产成本效益情况,及时向 社会和农民公布农产品成本调查成果,引导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为国家制定农业农村经济政策、农业补贴政策和农产品价格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对不同耕作方式、不同生产技术、不同规模类型、不同组织形式、不同品种品质的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情况的调查分析,帮助农民找到提高效益、增加收入的新途径。加强以城市为中心的成本调查工作,充分利用城市的市场、技术和信息资源优势,及时、广泛地向农民提供各种信息,提高农产品市场组织化程度。加强对农产品成本调查户的信息服务、技术支持和产销衔接,充分发挥农产品成本调查户“一户带百户”的示范作用,引导广大农民合理调整生产结构,及时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