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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如实填写《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员推荐表》,由市质量技监局登记备案。

  第五条 市质量技监局每两年组织列入专家库的人员进行评审标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通过的,由市质量技监局确定评审员资格,颁发证书。评审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期满后需重新考核。

评审组的组成

  第六条 市质量技监局根据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或个人的实际情况,在材料评审、现场评审两个阶段,组织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组应有各类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参加。参与材料评审的评审组人数不少于10人;参与现场评审的评审组人数不少于4人。

  第八条 市质量技监局为评审组指定一名组长。组长应至少参加过4次以上评审活动。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主持整个评审活动。

  第九条 市质量技监局根据行业特点和评审工作的需要,在材料评审后,对申报组织的日常经营活动开展暗访。暗访结果将在现场评审时供评审组参考。

  第十条 现场评审时,评审组成员应全部出席现场评审活动。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须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市质量技监局。

评审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参与当年度评审工作的评审员如有下列行为的,应自行申请回避并填写《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回避表》:

  (一)近两年内曾为参评对象提供咨询服务的;

  (二)与被评企业有隶属行政关系或有相关经济利益活动的。

  第十二条 评审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评审纪律,确保评审活动具有完整性、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一)实事求是,严格按标准评审;

  (二)待人谦虚、谨慎,工作务实、公正、高效;

  (三)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四)不得参与被评审组织的咨询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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