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7日)废止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质技监管〔2006)2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上海市质量金奖的评审工作,加强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员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质量金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6年5月29日
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员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质量金奖管理办法》,为保证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活动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对参与上海市质量金奖的评审员进行管理和考核,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评审员的管理。
第三条 评审员指由市质量技监局认定的从事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并依据评审标准评审的专业人员。
评审员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 市质量技监局建立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员专家库,纳入专家库的评审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经济、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作风正派,客观公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10年以上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四)参加过国外或国内较高层次的质量管理知识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新方法和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内容;
(五)认真履行评审人员的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