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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

  (五)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和补偿。

  (六)加强政府法制监督网站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举报、投诉制度,构建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投入,切实保障开展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物质装备和必要经费。

  六、强化政府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加强依法行政宣传。各地区 、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依法行政宣传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合理组织调配力量,加大对《纲要》及其贯彻落实情况的宣传力度。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使依法行政的观念深入人心,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应参加1次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按照分级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建立政府法制讲座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举办2次以上法制讲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领导都要参加。

  (三)抓好政府法制培训。政府法制机构和人事部门要协同配合,根据国家和地方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基本法和专业法培训,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确立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七、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政府法制工作,每年至少听取1次政府法制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和工作开展中的困难。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要兼任盟行署、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室)副主任,并参加或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措施的研究制定,要吸收法制机构参与,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法律参谋、助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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