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准确把握行政复议范围,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事实、重证据,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在总结行政复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简易程序制度、听证程序制度等配套制度和具体工作程序。严格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督促、指导,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不纠正、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违反
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切实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
(三)加强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设定权、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加强对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的协调,确保法制统一,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四)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认真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完善落实经常性监督措施,建立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制度。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对影响较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行政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重点监督并依法纠正。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政府层级监督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不断创新执法监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