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按照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要求,认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于没有合法依据而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使行政执法权力与行政执法责任真正挂钩,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四)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都必须立卷归档,重点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存档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五、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规范备案审查方式和程序。实行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制定机关对其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有监督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建议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