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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

  三、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加强立法计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立法计划编制制度,围绕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和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服务效能为重点,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立法计划。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二)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起草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其中,规章和重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在当地普遍发行的报刊、政府网站上统一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应附有详细说明。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政府立法,起草部门应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并应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完善立法公布制度,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必须在政府公报和政府指定的报刊、网站上公布,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规范性文件未按要求进行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建立和完善立法调研、论证和审查协调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调研工作,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逐步完善政府立法中的专家咨询制度。加强政府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重大的经济立法项目,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中的审查协调机制,强化法制机构的审查协调职能。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就其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制定其他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也要由法制工作机构从法律角度审查把关。

  (四)建立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和定期评价、清理制度。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及时对现行规章进行修改或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一)深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践基础上,根据行政管理特点,进一步探索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的相对集中,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将适合集中的行政执法权依法予以集中,减少权力交叉重叠的体制矛盾。在综合执法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配置、合理划分行政职能,精简政府机构。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下移执法重心。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盟市、旗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来实施。加强政府法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对政府机构设置、职能确定和人员编制核定的审查协调功能,逐步实现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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