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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二)税务师事务所可承办以下涉税鉴证业务

  1、企业变更、停业税款清算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鉴证;

  4、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鉴证;

  5、技术开发费扣除的鉴证;

  6、工效挂钩工资清算的鉴证;

  7、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企业年报的鉴证;

  8、出口退税申报的鉴证;

  9、个人所得税及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鉴证;

  10、减免税申请的鉴证。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征管的实际情况,对上述鉴证业务提出明确要求。

  (三)各地税务机关就下列事项应要求纳税人附报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1、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申报;

  2、需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财产损失项目税前扣除;

  3、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

  4、总机构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5、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

  6、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申报;

  7、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请;

  8、较大规模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

  关于本条第8款“较大规模企业”的规模由各地根据征管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四)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市场秩序和执业质量的监管。

  当前,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市场秩序监管的组织还不完善,监管力度还不能满足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需求,个别地区管理出现断层,少数地区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地区执业质量监控有待加强。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市场秩序和执业质量的监管,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14号令明确了省国税局、地税局是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受省国税局、地税局的委托,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组织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税务机关的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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