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5号)
《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0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5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
二00六年三月十二日
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市政公用运营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是指城市供水、供气、排水及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垃圾处理和公园等可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运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州、市建设、市政公用、园林、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运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城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单位应当在保证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的安全性、稳定性、连续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运行效率。
第五条 市政公用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