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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保障期内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居委会就业安排的,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九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市民政局设立城市低保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全市城市低保工作地方性法规,制定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低保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编制全市城市低保资金年度需求计划,并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
  (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城市低保工作情况;
  (四)组织实施全市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监督指导基层依法行政,并负责有关城市低保的行政复议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配套政策;
  (六)负责全市城市低保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低保信息、计算机网络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调整全市城市低保标准;
  (八)做好涉及城市低保的来信来访、政策咨询等工作;负责处理低保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区(县)民政部门要设立城市低保管理机构,按本地低保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地区城市低保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城市低保工作;
  (二)编制本地区城市低保工作年度资金用款计划,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建立低保对象集体审批制度,负责本地区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和收回低保金领取证;
  (四)指导、督促、检查街镇和社区居委会的城市低保工作,组织开展城市低保对象的复查工作;
  (五)做好涉及城市低保的来信来访、政策咨询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六)组织实施街镇和社区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做好城市低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
  (八)调查处理城市低保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配备专职低保干部,持证上岗,具体负责城市低保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城市低保工作,负责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初审、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
  (二)成立低保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城市低保对象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主任(乡、镇长)、分管主任(乡、镇长)、民政办公室成员、社区居委会主任、居民代表及劳动就业工作站、派出所、辖区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
  (三)负责本街道(乡镇)低保金的管理、发放和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四)负责本街道(乡镇)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抽查和核查工作;
  (五)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配合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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