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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分类救助对象
  (一)第一类保障对象(三无对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
  (二)第二类保障对象(特困对象)
  因病、因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家庭和家庭主要成员属于“4050”人员且未就业,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短期内脱困无望的家庭。主要包括: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残疾程度分为: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为无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为有少部分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2、患大病且常年卧床不起,住院费、医药费开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员;
  3、单亲家庭尚未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
  4、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70岁以上的老年人;
  5、依法抚养和领养孤儿的家庭;
  6、突遭严重天灾人祸的家庭;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第三类保障对象(一般对象)
  家庭成员具备劳动能力和再就业条件,但因下岗、失业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或家庭生活困难相对较小的家庭和人员。
  (四)第四类保障对象(特殊对象)
  政府确定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生活费的特殊人员。
  第十七条 救助标准
  (一)第一类保障对象(三无人员)的城市居民,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第二类保障对象中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1、2级重度残疾人)本人按月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差额上浮20%发放低保金。
  (三)第二类保障对象中的危重病人(15种),本人按月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差额上浮10%发放低保金。
  (四)第三类保障对象,按照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其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家庭月收入总额(计算到元)。
  (五)第四类保障对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发给低保金。

第七章 低保资金计划、管理和发放

  第十八条 每年年底前,各级民政部门根据上年度的城市低保资金发放情况和下年度的支出预算,提出下一年度城市低保资金用款计划,报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负担比例列入预算。
  第十九条 城市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区)县财政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将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抵扣低保金。
  第二十条 居民领取低保金时必须由户主本人携带身份证、领取证,直接从金融机构领取。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或因伤病等原因,无法按时领取的,社区居委会应指定人员将低保金送到低保对象家中,由本人签字或盖章签收。对无特殊理由连续三个月不按月领取低保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资格,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区民政部门取消其家庭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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