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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
  (二)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介绍就业的;
  (三)拥有并使用机动车(残疾人用于代步机动车除外)的家庭;
  (四)近三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庭;
  (五)饲养高档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六)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就学的家庭;
  (七)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
  (八)有高价值收藏、购买有价证券或其它投资行为的;
  (九)放弃法定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
  (十)外地在兰就读的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
  (十一)非政策性农转非在当地落户不满五年,或落户后农村承包地尚未收回的居民;
  (十二)参与吸(贩)毒、赌博、嫖娼、卖淫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居民;
  (十三)各类服刑、劳教期内人员;
  (十四)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居民;
  (十五)经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家庭收入的核定与计算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或实物收入。
  第九条 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工资、奖金、津贴(含伤残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三)继承、接受赠予、出租或出售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四)各类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五)各种赡养费、抚(扶)养费;
  (六)遗属生活补助、赔偿性生活补助;
  (七)其他固定性、非固定性、隐蔽性和可以折款的实物收入;
  (八)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在校学生各种助学金、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三)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
  (四)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五)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奖励金、补助金和荣誉津贴;
  (六)因工(公)负伤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护理费;
  (七)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慰问金、救济金;
  (八)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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