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变革。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有利于形成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作用。省金融办负责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牵头组织和整体协调,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考虑股权分置改革与我省经济布局、企业改革和结构性战略调整,省属及以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中央属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由山东证监局负责。有关方面要按照总体安排、分类指导、完善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当地上市公司股改工作,2006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五、加大综合监管力度,解决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突出问题
(一)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省属及以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清欠解保”(清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解除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工作由省国资委、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督促解决;中央属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上市公司的“清欠解保”工作由山东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督促解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清理力度,督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以及结合股权分置改革等多种方式,加快清偿速度,务必在2006年第三季度前偿还完毕。要坚决遏制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为,督促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规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切实防范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风险。对限期内未完成“清欠解保”任务、新发生非经营性占用行为或违规担保行为的上市公司,要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一并追究责任。
(二)对部分上市公司存在的募集资金使用不合规、关联交易不规范、信息披露虚假、盈利能力差等问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形成合力,推动问题的解决。
(三)加大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各地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本地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不隐瞒、不回避,积极协助证券监管部门对有关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