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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34号文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二)规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上市公司要在机构、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彻底分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控股股东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防止其越权侵害上市公司享有的由全体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防止其利用控制权强行干预公司运作,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激励和约束,加大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及控股股东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一是积极支持和督促上市公司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通过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二是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业绩考核挂钩制度,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经营业绩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效能与控股股东的业绩考核挂钩。三是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高管人员涉嫌违规或对违规事项整改不力,损害国家和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以及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相关市、县政府要按人事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调整或作出相应处理。

  三、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上市公司要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公司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积极配合和协助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要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拓宽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同时,要严格保密制度,杜绝泄漏内幕信息,保障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

  (二)加强对辖区内证券执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我省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勤勉尽责,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杜绝虚假和失真的财务会计信息。对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布其失信和违规记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证券监管部门要以打击虚假披露为重点,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建立健全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与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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