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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对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应用情况定期进行应用评估,评估意见作为考核电子政务工作和给予经费保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开发、建设全省公共性、基础性的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

  各机关应当建设本机关的信息资源库,由专人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保密审查、持续更新、建立共享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机关交换电子政务信息,应当向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机构提供数据交换接口。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利用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和其他信息网络系统,真实、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保护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四)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五)财政预决算报告、审计结果报告;

  (六)有关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和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七)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政府采购、税费征收、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的情况;

  (八)征地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情况;

  (九)重大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和发生、处置情况;

  (十)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教育卫生、扶贫救济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十一)招考录用公务员及公开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二)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六条 各机关应当逐步为公众免费提供表格下载、在线查询、在线咨询、在线申请、在线办理、在线访谈、网上直播、网上投诉、网上调查等电子化服务。

  各机关在提供电子化服务过程中发现有害信息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得扩散。

  第十七条 各机关应当逐步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办理业务和进行公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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