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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七条 符合发展规划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电子政务基本建设、应用推广等电子政务项目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依据。

  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应当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审批。其中电子政务基本建设项目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初步设计。

  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的依据之一。未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立项。

  第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条 全省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组织建设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系统。其他电子政务系统由各机关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建设。

  各机关不得擅自建设独立的电子政务广域网络。

  各机关已单独建立的电子政务业务专网,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迁移到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确保安全,对涉密信息要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云南省电子政务门户网站。

  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建设本机关的公众网站,并与云南省电子政务门户网站链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专业单位对本级电子政务项目进行效果评估,包括事前评估、事后评估和应用评估。

  对各机关申请的电子政务项目进行事前评估,评估意见作为项目初审和审批立项的重要依据。

  对批准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在项目完成后进行事后评估,评估意见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未进行事后评估或者评估未通过的项目不得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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