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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政务管理,推进电子政务发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发布信息、办理业务、处理公文等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各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公务员法的各级各类机关及单位。

  第四条 电子政务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服务便捷、讲求实效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重大决策和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网络的运行维护、技术服务等技术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子政务的管理和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省实际,制订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业务规范,报省信息化领导机构批准后实施。

  省级各机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州(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及系统(行业)规划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信息化领导机构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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