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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投诉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投诉受理卷宗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并编写目录,不得遗失。涉及投诉的材料,包括办理程序、手续等材料均按《档案法》要求存档备查。应当一事一档,材料完整无缺。凡已入档材料,未经优化办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提取;查阅提取档案情况应当登记,并应按期归还和入档。

第四章 投诉办理考评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有关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投诉信息的管理和通报。省优化办每月搜集一次全省涉及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及其办理信息,每半年对全省接待、受理、交办、处理投诉的数据进行一次全面统计和通报。

  市、州优化办及省直职能部门优化工作机构应在每月十日前汇总本地区或本部门上月有关经济发展环境投诉的接待、受理、交办、处理投诉的数据报省优化办。

  县(市、区)优化办每月末应将本级有关经济发展环境投诉的接待、受理、交办、处理数据向市、州优化办报送。

  投诉中心在每日十日前将本中心上月接待、受理、交办及处理的投诉数据报省优化办。

  第二十六条 各级优化办要建立自办、交办、投诉数、投诉率、办结率、办理满意率等信息统计和通报制度,建立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投诉的接受、办理、交办、处理情况考评和通报制度。上级优化办对下级优化办、下级政府投诉受理工作情况实行综合考评,对投诉受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考评结果差的,根据情况分别采取公开通报、发问题通知书、发整改建议书、告诫谈话、报告其主管机关、发黄牌警告、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直至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纪律责任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可以对地区、部门、单位发生的处理投诉案件实行综合考评。综合才评指数包括地区、部门、单位发生的有效投诉、重复投诉、越级投诉频率、办理、办结的情况及效果等。

  综合考评可以每年进行一次,在年底前进行,各级党委、政府优化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对有关部门的考评,各级优化办承办考评具体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级优化办应将有关考评情况及时通报各优化工作责任部门(单位)及其有关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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