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优化办可根据需要设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投诉中心接受属于本级优化办受理范围内的投诉,分类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报优化办处理。有条件的优化办可对投诉中心接受投诉的过程实行全程电子监控,必要时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参与“职能部门接待日”活动,现场接待和解决投诉问题。
第二章 接受投诉
第六条 投诉中心受理企业或投资者等行政相对人的下列投诉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政效率低下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二)向企业或个人强行委托或准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管理权的;
(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强行购买指定商品或强行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四)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报”的;
(五)其他因不依法、公正、合理地履行其职责,导致经济组织和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妨碍经济活动正常开展,给经济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凡反映司法不公的投诉,需要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的,投诉人应当写出申请。法律咨询意见书可随附投诉受理材料交有关受理单位参考。原则上告知当事人直接向政法委或相关司法机关投诉,或由承办人员写出签呈逐级上报至优化办副主任、主任审定后,直接转有关司法机关受理,省优化办可掌握情况。反映的问题比较重大、典型的,按程序逐级上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召集人或省委、省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受理涉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投诉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投诉报告;
2、有明确的投诉要求;
3、有必要的证据材料,并能及时履行相关举证义务;
4、有投诉人的真实姓名、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号码。
第九条 接受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实行集体研究和首问责任制。接受投诉时,应当询问投诉人的投诉事由,进行登记,并录入接受投诉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