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投诉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优办发[2006]5号)
各市州优化办、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现将《湖南省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投诉受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
2006年5月9日
湖南省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投诉受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投诉的接受和办理(以下简称受理)行为,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具有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职责的机关、部门受理有关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事项。
本办法所称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是指具有执法、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共事业部门(单位)因不依法、公正、合理地履行其职责,导致经济组织和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碍经济活动正常开展,给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受理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应当坚持依法、公正、便利投诉人和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按“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受理的要求,各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优化办)受理下级政府和本级机关、部门履行职务中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各级政府部门、其它机关、事业单位受理所辖地区、部门、系统和本单位人员履行职务中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上级优化办可以调处下级优化办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投诉案件。
投诉人不服本级优化办的办理结果的,有权向上一级优化办申诉或者投诉,上一级优化办应当受理。但应当记入重复投诉率。投诉人有充足理由,认为本级优化办不能公正有效受理,直接向上一级优化办投诉的,记入越级投诉率。对同一事项投诉经两级以上优化办受理后仍不服的,应当通过其他途径申诉或投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