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定全省最低工资制度实施方案;
(二)划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类别;
(三)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四)监督检查全省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七条 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社会救济金,低于平均工资的原则确定和调整。主要依据下列因素:
(一)当地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三)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平均工资;
(五)经济发展水平对就业的需求。
第八条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主要依据下列因素:
(一)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住房公积金;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劳保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九条 确定和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拟定,履行有关手续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批准后7日内,在《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和全省性报纸公布。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当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所在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