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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7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6]428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商业服务业老字号企业:

  为促进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升老字号企业整体水平,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升老字号企业整体水平,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字号专项资金”)
  第二条 老字号专项资金用于振兴民族商业服务业,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促进老字号品牌发扬光大,支持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企业创新经营,促进老字号企业品牌化、特色化、集团化发展,引导老字号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首都经济发展。
  第三条 老字号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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