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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生产和制剂配制过程监督管理实施重点环节专项检查的通知


  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必须取得《药包材注册证》或《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供应商应提供每批次包装材料的全项检验报告。使用单位应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包装材料质量标准制定可控、安全的企业标准,并按照该质量标准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药品生产。

  4、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制定质量可控的原料药中间体质量标准,并重点控制鉴别、杂质、溶媒残留及含量测定等项目。原料中间体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下一步生产。凡生产工艺变更影响药品质量的,应按有关要求报批。

  5、中药前处理工序、中药提取物一般不得委托生产;确需委托的,委托方必须制定包括提取物的含量测定或指纹图谱等在内的可控的中间体质量标准,并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委托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委托。

  6、各企业对放行出厂的产品必须按照药品标准项下的规定完成全部检验项目;除动物实验暂可委托检验外,其余各检验项目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对进厂原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中,如遇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检验仪器设备(如核磁、红外等),相应检验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检验项目如有委托行为,受托方应相对稳定,有关委托情况(包括变更受托方)须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局备案。企业在申请药品GMP认证时,有关委托协议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随申报资料一并上报。在生产活动中,企业应将委托行为纳入药品GMP自检重点范畴。

  二、各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制剂配制各环节的管理,组成以医疗机构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自查小组,对本院制剂配制和质量检验全过程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尤其应严格控制原辅料、直接接触制剂包装材料的供应商审计和检验等重点环节。暂无药用质量标准的辅料,其购入和使用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原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进行安全性、稳定性试验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他相关要求参照药品生产企业执行。

  三、各分局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在药品生产、制剂配制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监控其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的供应商审计和检验等重点环节;防止类似“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案”等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接此通知后,各分局应立即组织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按上述要求实施自查。为加大检查力度,同时也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本次专项检查应与本年度的药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药品GMP跟踪检查及药品生产全过程监控等相结合。已经列入本年度药品GMP跟踪检查计划的企业,由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制作跟踪检查方案,各分局实施。其他单位的检查方案由各分局自行制定。各分局在对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实施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监督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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