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盘活存量资产还债。
当前,我省大多数村都有一定数量的存量资产,各地要在做好资产清查、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经过乡镇人代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采取拍卖、招租、招包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用于还债。
(四)调息、降息减债。
民间高息借款在村级债务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各地要在核实数额、核清情况、加强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对过去民间高息借款,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息;过去已付息的高出部分,可以用于抵冲本金。
(五)对村级不良债务实行减、免、缓政策。
对村组所欠乡镇政府的款项,在核实无误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先予挂账。对过去兴办教育、交通、水利等公益事业所欠的债务,按形成资产的产权关系实行债务划转;对村集体所欠的原财政周转金可由当地财政部门进行核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按财政周转金的管理权限报批;对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前发生的农民、村、乡之间的农村税费尾欠,要以减免处理为主,今后不再保留这部分债权债务。对2002年以后新发生的农业税尾欠,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应该缴纳的,要依法清收。
四、加强乡村集体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强化乡村两级债务管理
各级农业部门要指导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债务债权管理、资产台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从制度上消除可能产生新债的漏洞。要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公开债务债权项目、金额及审计等情况,对群众提出的有关债务问题及时给予解答;指导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民主理财办法和议事规则,帮助村民理财小组开展民主理财工作。
县、乡两级农业、税改部门要全面履行对乡村两级债务的审计监督职责,组织好专项审计工作,对实际发生的债务,要予以核实;对虚假债务,要挤出水分。未履行正常程序和村干部私自借入的新债,不得纳入账内核算,由借款人承担责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的财务开支事项,不得入账核算;有关部门和人员强迫村级借入的债务,不得纳入账内核算。对追回的债权和偿还的债务,要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手续。
乡、村、组撤并调整时,要按照“并乡并村不并账”的原则,单设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独立进行收益分配和经济活动的会计核算,不得将原乡(村、组)的债务摊派给新的乡(村、组),不得将债务摊派给合并乡(村、组)的农民。对不属于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债权,要从账上划转剥离,防止发生虚假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