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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税改办关于进一步化解乡村陈旧债务制止新增债务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决控制乡村两级新的债务发生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和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乡村发生新的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办发〔2005〕26号)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通知》(农经发〔2005〕21号)的要求,不得对乡村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村不得举债搞建设,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农村兴办生产、建设性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力而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所有乡村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用于兴办生产经营项目和非生产性支出。对于政府或部门扶持基层组织兴办的生产、建设性项目,不得向集体和农民集资,也不得强迫农民群众提供配套资金。同时,要加快县乡财政体制改革步伐,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加大对乡村两级的财政支持力度,确保正常运转。

  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化解已核实的乡村债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好途径、好办法。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农民群众又乐于接受,又能有效化解债权债务的办法和措施,各地都可以积极实践,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对已经核实的乡村债务,要积极稳妥地予以化解。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收欠还债。

  收欠还债是解决乡村债务的重要途径。各地要根据不同欠款对象和不同欠款类型,采取相应的清欠措施,清收欠款,用于偿还债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欠的款项,要采取经济或法律手段积极催收催缴。对农民个人所欠的各种税费尾欠,要慎重处理。对暂无还款能力或一次性缴清有困难的,可由村委会与欠款农户签订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对确实困难、无力偿还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半数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后给予减免。

  (二)债权债务抵冲消债。

  抵冲消债是处理乡村债权债务的一种简便、直接、有效的方法。各地要在分析掌握债权债务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说服动员和协调工作,让债权债务人自愿结对转移债权债务。协商一致的债权债务,由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冲账手续,有效避免“三角”债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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