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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健康相关产品索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据《食品卫生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消毒产品经营者和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1、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3、产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四条 卫生用品生产企业采购原料时应当索取原料的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销售卫生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化妆品购买用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要求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第十六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化妆品时应当索取以下有效证件: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3、特殊用途化妆品应索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进口化妆品应索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十七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包括:管材和管件、水箱、防护材料(涂料等)、水处理剂、水处理器等),应当索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的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索证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健康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全社会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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