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健康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按规定对每批次产品实施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并按照规定提供给采购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产品检验能力的单位承担出厂产品的检验。
第六条 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必须载明所检产品品名、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等内容。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只对批次相同的同种产品有效。
第七条 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所执行的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持有与所售食品相同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凡无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以及检验合格证、化验单与所售食品不符合的,不得销售。定型包装食品应同时索取当年度有关部门(卫生、质检)的检验报告。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索取相应证明文件:
1、采购鲜(冻)畜禽的,应当索取畜牧兽医部门出具、与所购畜禽相同批次的兽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2、采购进口食品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
3、采购其他食品的,应当索取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首次采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的,应当同时索取该企业合法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同城连锁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统一购进食品或者原料的,可由总店或者其指定店办理索证手续及相关证明文件,连锁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索证手续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采购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食品的,应当同时索取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证明。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查验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化验单、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文件,并按照有关文件保管的规定进行登记、归档等管理,保管期限不少于该批次食品的保质期或者有关证明的有效期。
第十一条 举办食品博览会、展示会、食品节等大型食品展销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按照《
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索取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按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管理,并配合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