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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健康相关产品索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健康相关产品索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卫法发〔2006〕183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了保证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我们组织起草了陕西省健康相关产品索证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卫生厅法监处。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健康相关产品索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统称《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索证是指健康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采购健康相关产品及原料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销售者索取卫生许可证(件)、检验合格证明或化验单等能够证明产品或原料卫生质量信息凭证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健康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健康相关产品索证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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