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分公司: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136号)和省政府批准的我省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经研究,现将我省适当提高成品油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 地方炼厂出厂价格
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所属炼厂生产的汽油出厂价格,仍按《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1999〕1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柴油出厂价格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最高限价为每吨5745元,不得自行调整,并严格执行价格备案及价格干预的有关规定。
(二)市场零售价格
1、汽油零售中准价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每吨提高500元(标准品,下同)。即西安市场由每吨5145元调整为每吨5645元,中北部价区执行西安市场价格,陕南价区由每吨5225元调为每吨5725元。汽油具体零售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上下8%的幅度内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2、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西安市场(绕城高速内)每吨提高500元,调整后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格为每吨4985元,市场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5384元;省内其他市场零售最高限价为每吨5840元。最高零售限价出台后,各经销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向下浮动。
3、统一全省汽、柴油吨与升折算标准。汽油折算系数为0.75,柴油折算系数为0.85。
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按照本价区实际零售价格倒扣批零差率制定,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按照本价区实际零售价格倒扣批零差率和短途运杂费制定,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短途运杂费按实际发生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