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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用工登记、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及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及时清理和打击非法职介活动。政府有关部门要与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联合进行劳动力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畅通劳动者的举报渠道,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对各类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务派遣促进就业的作用。
  (二十)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市或者单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裁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对裁员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依法按程序处理。
  六、加强体系建设,提升就业服务水平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城乡统筹就业工作。
  (二十一)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市、区县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充实力量,健全队伍,大力加强软件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继续加强居委、社区层面的就业援助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政策宣传、劳动保障维权、劳动力资源调查和配合开发就业岗位等作用。
  (二十二)完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求职者技能、求职能力的不同,免费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服务过程中,要注重加大职业指导的力度,着力提高指导方式的科学性、指导内容的针对性、指导结果的有效性。要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职业指导员队伍,针对长期失业人员、青年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特点,开展个性化的指导服务。
  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管理,对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展免费就业服务的对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开展定期的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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