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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三)积极开展开业指导服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为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提供开业市场分析信息、实施个性化的开业培训、开展开业扶持政策咨询等开业指导服务。同时,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的作用,开展专业化的开业咨询指导服务,为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和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十四)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
  继续完善开业及小企业贷款担保和贴息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自主创业者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融资扶持力度,简化办事手续,强化贷后跟踪辅导。
  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区域产业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实际,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建设开业园区,为自主创业者提供房租补贴、开业指导等扶持措施和配套服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政策扶持,鼓励和引导劳动者通过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并为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转制为个体工商户或小企业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小企业孵化器的作用。
  (十五)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
  各新闻单位要继续宣传劳动者自主创业、社会力量扶持创业的先进典型,大力弘扬城市创业创新精神,激发创业激情,尊重创造愿望,鼓励创造活动,肯定创造成果,营造全社会支持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完善失业调控措施,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大失业调控力度,综合运用各类措施,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同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积极推进劳动力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十六)加强失业调控措施
  对失业状况进行动态监控,建立和完善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国内国际重大社会经济事件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十七)建立比较全面的就业指标分析体系
  充分发挥信息分析的社会导向与决策支持功能,进一步完善劳动力资源调查制度,动态掌握就业的各项主要数据。建立比较科学合理的分析指标体系,形成定期的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制度。
  (十八)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办法,对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职业工种,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凡从事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获得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十九)加大规范劳动力市场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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