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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失业、协保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和税务部门审核,可以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国家规定定额最高上浮额度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七)完善“双困”人员的就业托底机制
  按照“三个为主”的要求,继续开发“万、千、百人就业项目”,使公共资源、公共财政形成的岗位成为解决“双困”(就业困难、家庭生活困难)人员就业矛盾的持续通道。
  完善“双困”人员认定、安置、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出现一个、认定一个、安置一个、保障一个。
  对公益性劳动组织安置的“双困”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与社会保险费补贴。
  (八)改善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环境
  深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对农村征地劳动力、大龄协保人员以及青年失业者等就业矛盾比较突出的群体,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完善就业扶助措施,开展个性化的指导、服务和培训,提升他们就业、创业的能力,切实改善就业环境。
  (九)加大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要求,继续充实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加大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力度。
  市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以失业保险基金为主体。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失业保险待遇的足额发放外,积极用于职业培训、公共实训、职业介绍、岗位补贴、开业贷款担保贴息等促进就业项目,在经过市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后,还可用于其它促进就业项目。
  各级政府要结合建立公共财政框架,根据就业状况的变化,进一步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各区县财政要根据本地区失业人员、“双困”人员的数量等因素,将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证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制度上规范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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