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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调动社会多方力量,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就业的格局。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的典型事例,宣扬劳动者自强不息、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积极开辟就业渠道
  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注重提高竞争力,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及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积极采取相应对策。
  全面贯彻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的政策措施,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
  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对就业容量大且有市场需求的行业,制定相应的促进就业的扶持政策。
  鼓励劳动者通过非全日制就业、非正规就业、自由职业、劳务派遣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进一步完善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
  二、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切实改善就业环境
  各级政府要继续实施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加大投入力度,鼓励单位吸纳就业,帮助劳动者自谋职业,以政府补贴的方式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难以实现市场就业的困难人员,有效改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环境。
  (五)鼓励自谋职业
  失业、协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凭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相关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在规定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失业、协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失业、协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及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有关部门要改革审批程序,简化失业、协保人员开业的相关手续,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以上税费减免政策,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2005年底前已经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人员,不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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