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沪府发〔2006〕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制定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为了更好地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落实《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促进就业工作的目标和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把促进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切实加强促进就业工作。
(一)明确促进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本市“十一五”规划,进一步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就业质量,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确定促进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
坚持以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推进以高技能人才为主体的职业培训,全面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优化微小型企业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助机制;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就业质量,努力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实现相对充分的就业。
(三)完善以政府责任为主的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体系
将新增就业岗位情况、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强化就业服务情况、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情况、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托底情况、国有企业减员控制情况、地区失业人数控制情况继续列入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切实落实政府促进就业的第一责任。市、区县政府要及时将促进就业情况向同级人大报告。
积极发挥市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研究促进就业工作,协调完善各项与促进就业相关的重大政策,指导与督促促进就业政策的落实。各区、县政府要相应建立区县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促进就业措施落实到位。
将树立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与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使企业切实承担起稳定就业岗位、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