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和完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制度,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救治工作,切实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基本原则。以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依据,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实行属地救治。
三、救治对象和救治方式
(一)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的范围内。
(二)救治方式。凡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应直接送当地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救治,定点医院不得拒绝救治;非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若遇流浪乞讨病人,应执行首诊负责制先行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救治,确保急需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四、救治费用标准和救治经费来源及结算
(一)救治费用标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用药,严格按照《医疗服务标准》的规定限在低保病人用药范围内;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高额费用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审批(特殊病情需要紧急抢救的除外)。
(二)救治经费来源及结算。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民政部门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也可以发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赠资金的作用;尚未纳入以上制度覆盖范围的,由地方财政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拖欠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费用,要分清渠道和性质,积极进行清理、核实、追讨和结算,不得跨年度欠费。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救治医疗经费来源及结算办法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