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扶持港口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5.港口规划、科技开发与运用相关项目经费;
6.经市政府同意安排的其他有关港口发展的项目支出;
以上支出范围不得与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的部门预算经费供给范围相重复。
(二)企业分成部分:
1.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2.港区道路、浮筒、锚地、堆场、航道疏竣、仓库等;
3.港口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4.水上过驳措施项目建设;
5.偿还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内外贷款。
第七条 政府统筹分成资金的使用由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在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属于政府投资的港口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有关规定经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立项计划后,市财政局再据以安排资金;
(三)年度计划(含项目分析报告、绩效分析及公示结果)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再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遇到突然性项目,需要追加调整计划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分成资金的使用划拨程序如下:
(一)经市财政局批准,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设立分成资金支出专户;
(二)企业分成部分待分成资金拨入市财政局港建费专户后,由市财政局按确定的分配比例及时划入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分成资金支出专户,再由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审核后拨付各代收单位;
(三)政府统筹部分的分成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划拨和使用。
第九条 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应当对政府统筹部分分成资金的使用建立内部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对项目支出绩效进行评估,并将相关报告抄送市财政局。
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应将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估情况在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分成资金的使用、划拨、结存情况,由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按财政部、交通部的规定,编报年终会计决算报表,分别报送交通部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分成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和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违反分成资金使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