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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19日 深交〔2006〕255号)


  为规范我市港口建设费(以下简称港建费)分成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分成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提高分成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港口建设费(以下简称港建费)分成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分成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成资金,是指交通部按深圳市港建费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我市,并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分成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局港建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分成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政府统筹和代收单位(港口经营人,下称企业)自行使用相结合;
  (二)应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优先保证国家及我市港口重点项目建设;
  (三)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使用;
  (四)仅限于各征收单位使用,不得再向其他任何单位分成。
  第五条 分成资金不超过我市上缴港建费的50%时,政府与企业各占50%。分成资金超过50%时,超出部分由政府统筹。
  企业确因需要委托相关单位协助征收的,经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可按其协征额的2%增拨给相关企业。
  第六条 分成资金使用的范围如下:
  (一)政府统筹部分:
  1.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主要包括政府码头、疏港道路、公共航道和锚地等;
  2.港口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主要包括港口支持保障系统中地方政府负责部分、港口公用信息系统、港口保安设施等;
  3.促进港口发展的多式联运,主要包括海铁联运、江海联运、国际中转及水上过驳措施项目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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