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费者投诉站和公秤处,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
(八)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市场内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测设施和设备,配置专(兼)职检测人员,加强对场内食品和农副产品的检查、检验、检测,确保上市商品质量安全。
(九)市场开办者应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备案制度。
(十)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先行赔偿制度,设立先行赔偿基金。对场内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商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开办者应当向消费者先行赔偿。
(十一)市场开办者应当积极参与文明市场、样板市场等评比活动,积极组织开展文明摊位、文明经营户等市场内的各类评先创优活动,提高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四、明确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责任,规范交易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一)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中从事商品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经济组织。
(二)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三)农贸市场内经营户对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承担直接责任。
(四)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2.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3.按照合同确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得乱设摊点、占道经营、场外交易,店牌、广告、雨篷等设施的设置需符合市容管理的标准。4.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5.遵守国家关于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做好上市商品索票索证、检验、检疫、检测。6.遵守交易规则,文明经商、诚实信用。依法缴纳税费。7.按照国家规定和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或服务接受者出具发票或其他购货凭证。8.配合市场做好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
五、明确部门分工,落实管理责任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开业核准,对上市商品和商品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消费投(申)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二)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内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的标准和要求,对食品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