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具体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规模和规划建设农贸市场。农贸市场配套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农贸市场的新建、扩建、移建应严格按基建程序要求,组织论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农贸市场的基础设施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鼓励向现代流通业态升级。对不符合基础设施标准的现有农贸市场,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新建、改建、扩建、移建方案,并组织相关单位实施。
三、明确农贸市场开办者责任,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一)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从事市场投资、物业管理、场地和设施出租等经营管理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
(二)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
(三)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四)市场开办者是市场内各类日常事务的管理单位,对市场内物业、卫生、治安、消防、商品质量、经营秩序等事务负管理责任,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环境卫生、计量、用电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并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3.审查经营者资格,与经营者签订入场合同或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4.负责市场经营户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做到场内经营户证照齐全,亮照经营,加强对场内经营户的相关管理工作。5.负责并落实市场内交易商品划行归市,摆放整齐、方便交易。6.负责维护场内及市场周边的环境卫生,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7.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8.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相关行政管理工作。9.定期对经营户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广泛开展文明经商、守法经营等创建活动。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市场迁移、转让、转租或关闭时,市场开办者应提前三个月通知进场经营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