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6〕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管理的意见
农贸市场是经政府规划、论证、批准,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供经营者和消费者进场进行集中、公开交易农副产品的场所,是人民群众必需的、涉及千家万户生活、公益性较强的城镇公共配套设施。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落实各方职责,提升农贸市场的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贸市场管理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农贸市场是城镇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交易、方便生活的原则。农贸市场建设要发挥国有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逐步实现经营管理权与市场产权相分离。
(二)属地管理原则。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市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市场的综合管理。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负有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农贸市场开展综合考核、评比、奖惩工作。新村、小区作为公建配套新建的农贸市场,建成后交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
(三)分工负责原则。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农贸市场的长效管理要引入社会力量来参与,发挥行业自律,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二、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完善基础设施
(一)农贸市场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部门会同发改、贸易、工商等部门根据《苏州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纲要》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建、移建、改扩建市场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