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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夏秋季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二、病例诊治与报告
  (一)病例诊断及报告
  根据国家制定的霍乱、细菌性痢疾、伤寒副伤寒等肠道传染病诊断标准,在诊疗过程中,对诊断为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者,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填写传报卡,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网络直报。
  各医疗机构凡发现并诊断为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的霍乱、大肠杆菌O157病例和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经初步核实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网络直报。
  (二)病人的诊治
  1、设置肠道科专业的各医疗机构应成立霍乱等肠道传染病抢救治疗组,负责本院的霍乱等肠道传染病危重病人的抢救治疗,努力降低病死率。
  2、本市发现并诊断为霍乱确诊病人或带菌者,应将病人转送至设置传染病病房的医疗机构隔离治疗;未设置传染病病房的医疗机构,应由医疗救护中心(站)用救护车就近转送至设置传染病病房的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3、医疗救护中心(站)应做好转送病人后的救护车消毒工作。开展肠道传染病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防止医源性传播。
  三、疫情监测
  (一)信息监测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信息监控,每天定期对网络直报疫情进行监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信息监测,定期收集全国和邻省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疫情信息。
  (二)腹泻病人监测
  设置肠道门诊的各级医疗机构在4月30日前应开设或恢复肠道门诊,配备必需的人员、设施和采样器械,建立腹泻病人登记、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制度,对前来就诊的腹泻病人做到逐例登记。各肠道传染病监测点医疗机构应做到“有泻必采”;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重点腹泻对象检索,进行霍乱病原学相关项目检测,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三)外环境监测
  1、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上海市霍乱、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监测方案要求,每月进行水源、食品、外环境的霍乱监测;同时采集家畜、禽动物粪便、市售各类食品进行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沙门氏菌、志贺氏痢疾杆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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